合理休假竟遭公司拒绝?劳动争议案例来啦!
平安东莞 2024-04-30 10:43

“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东莞中院选取一批劳动争议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认定、社会保险办理及员工岗位调整等多个方面,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1、公司不合理拒绝批假并解雇员工,属违法解雇

【基本案情】

陈某因其幼儿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在育儿假未获批准后,陈某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住院材料。但某科技公司仍没有批准事假,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其未满6个月的幼儿住院为由申请休育儿假,既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也符合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在休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陈某又根据公司要求变更为请事假。某科技公司在明知陈某幼儿住院的情况下,仍以请假不符合规定为由按陈某旷工处理,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故认定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8610.76元。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同时,也对其解雇权进行了限制。因此,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亦应当秉持善意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使用工自主权,才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和用工环境。

2、外卖骑手与驿站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

【基本案情】

邵某通过扫描新某公司提供的二维码注册成为东莞某外卖驿站的骑手,该站点站长是新某公司的员工。工作中,邵某受到新某公司管理且需穿工装。2022年1月至6月,新某公司为邵某发放工资并申报个税,期间双方签订了《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2022年5月邵某受伤,提起劳动仲裁后起诉,请求确认其与新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邵某与新某公司均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且从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邵某在工作中有受到新某公司的管理。而邵某的劳动报酬是由新某公司按月结算,新某公司亦有为邵某的工资扣缴过个税,且邵某提供的劳动是新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新某公司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但双方之间签订的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虽名为承揽,实际上并不具有承揽关系的相关特征,而且上述协议中亦存在对邵某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故认定邵某与新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驿站及其所属公司与劳动者虽签订订单配送服务承揽协议,但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仍然要依据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本案对经营外卖配送业务的公司作出警示,利于保护外卖骑手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外卖配送业务公司的用工行为,维护外卖配送行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邓某入职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2023年1月因病需要手术治疗而通过微信向主管领导请假。后邓某接受手术治疗,医疗期至2023年3月6日止。某物流公司认为邓某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应视为旷工,于2023年3月2日向邓某发出通知书,以邓某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邓某以某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在邓某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邓某在接受手术前已向主管领导请假,某物流公司理应知晓邓某患病需要治疗的事实,其在邓某治疗期间未与之沟通就直接以邓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合理。某物流公司另以邓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主张可以解除合同,亦无依据。遂认定某物流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说法】

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多关心劳动者身体状况,在劳动者病愈伤愈后应当根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本案依法保护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

4、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需赔偿医疗费损失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李某入职某塑料公司,入职后塑料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李某因眼睛不适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13000多元。不久,塑料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塑料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损失13000多元。

【裁判结果】

东莞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请求塑料公司赔偿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经查,李某两次住院依规可向社保部门报销7000多元,故判决塑料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剩余医疗费损失7000多元。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而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导致用人单位需要另行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有利于倡导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以避免法律风险。

5、公司根据员工身体原因调岗降薪,具有合理性

【基本案情】

叶某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天然气运输工作。在职期间,叶某被诊断为患有较为严重的冠心病,且在做完心脏搭桥手术后仍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有致命风险。某物流公司根据叶某的身体状况,调整了其工作岗位,叶某据此主张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理由】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然气槽车运输属于危险物品运输行业,其危险性高,对运输司机要求严苛,且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不仅关系到驾驶员个人的生命安全,甚至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为此某物流公司有义务、亦有必要为叶某调整工作岗位并应充分考虑叶某的新岗位的合理性、必要性、正当性。故认定某物流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叶某的身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具有合理性,驳回叶某的诉请。叶某不服上诉,东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从劳动者的身体原因、调岗前的工作要求等方面综合认定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性,为界定用人单位调岗降薪是否合理的认定提供示范作用。同时,有利于提醒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的监测,防患于未然,保障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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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4-04-30 10: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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